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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112年度住宅補貼受理期間及相關事項。

刊登日期:2023/7/21
發文日期:2023/7/20
發文字號:府建用二字第1123928051B號
主旨:公告112年度住宅補貼受理期間及相關事項。
依據:一、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。
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。
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。一、受理申請期間: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。

二、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【雲林縣】:

(一)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73戶。

(二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40戶。

三、自購住宅貸款、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、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二。

四、評點方式: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、附件三之二。

五、申請方式:

(一)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,於受理截止日前,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,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。

(二)線上申請: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( https://has.cpami.gov.tw/subsidyOnline)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。

六、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詳附件四)。

七、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:

(一)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(網址:https://www.cpami.gov.tw)右側→「重要政策」→「住宅補貼專區」】申請書表。(112年8月1日開放下載)

(二)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。

(三)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、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。

八、申請資格:

(一)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,指下列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認者:

1、申請人。

2、申請人之配偶。

3、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。

4、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。

5、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。

6、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。

 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,應無配偶。

 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,為同一戶號之戶內。

(二)申請住宅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
1、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
(1)已成年。

(2)未成年,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。

2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:

(1)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

  ①均無自有住宅。

  ②申請人持有、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 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。

(2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,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、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。

3、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(詳附件五之一、附件五之二)。

4、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;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、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,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,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、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。

九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: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(網址:https://www.cpami.gov.tw)右側→「重要政策」→「住宅補貼專區」公告。

十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、相關資金運用、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,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、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,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。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。

十一、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「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」(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)搭配使用。

十二、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,於審核補貼案件時,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,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

十三、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,預算若未獲通過,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。

十四、其他事項悉依「住宅法」、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」、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」、「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」、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」、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」及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」辦理。
附件:
  • 112年度住宅補貼公告